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六十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瑜玲法官李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