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六十三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被告甲○○即新峰鋼鐵工程行被告祥雲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大同天文特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瑜玲法官李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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