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二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奕驤
法官潘翠雪法官曾正耀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靖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