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7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二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五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東法官周舒雁法官陳明偉┌──────────────────────────────────────────────────────┐│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二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翰利塑膠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壹仟肆佰參拾玖元│0000000│││││重分行│││││├─┼─────────┼─────────┼───────────┼────────┼────────┼──┤│2│友莘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光復分│九十二年十一月二日│參仟柒佰玖拾元│0000000││││司│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馬文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