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9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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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八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七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一庭
法官邱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白俊傑┌──────────────────────────────────────────────────────┐│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欣柏事業有限公司林│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貳仟壹佰伍拾伍元│0000000││││得發│限公司北三重分行│││││├─┼─────────┼─────────┼───────────┼────────┼────────┼──┤│2│鴻鈞企業有限公司陳│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參萬肆仟玖佰伍拾│0000000││││秀琴│司中和分行││伍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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