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0二號
聲請人品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三○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三庭
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九0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飛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三重分│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陸萬玖仟 參佰肆拾 │0000000││││ 司林中民 │行││貳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