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原告 李景森 被告 藍聖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法官曾煒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陳政燁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