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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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重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睿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文進 等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846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1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許芝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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