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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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8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士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士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黃士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8月確定,於民國112年9月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2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在案而入監服刑,故本院就本件聲請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前揭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7350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735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5月5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3月30日,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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