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31號聲請人 陳宛如 相對人 王志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本件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應另具狀更正(依本票記載之身份證號查詢與聲請狀所載姓名不同)。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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