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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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4號反訴原告 范百華 訴訟代理人 潘祐霖 律師
林文凱 律師反訴被告 童小平
童正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坤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9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