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 吳秀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信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動產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萬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4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7年2月27日前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