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488號
原   告 浩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有祥
被   告  顏承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住所為新北市○○區○○街,而本
院調解程序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之住所址寄送調解通知書
,亦係由被告本人親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說
明,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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