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104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王君樸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力豪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張台鳳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19日下午4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就被告於103年4月2日所提民事辯論意旨狀暨反訴起訴補充狀內
容及後附其已繳納相關水電瓦斯等文件,具狀表示意見,並將繕
本送達被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