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40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02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首創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周朝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吳美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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