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02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首創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周朝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吳美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