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15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林讌伃 (原名 林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3
年1月20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二點「卡號0000000000000」之記
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0日所為之102年度北簡字第14150
號簡易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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