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木村附件:
1.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需敘明債權人之姓名、地址、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債權數額、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債權之種類、原因)。
2.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仍應表明。
3.聲請人主張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提出當時之協議書。
4.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5.敘明「收入」、「支出」於協商後有無增減?於何時毀諾?為何無法繼續履行協商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