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37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9520號),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改行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家暴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賴純慧
法官蔡奇秀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