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261號原告甲○○被告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3日
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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