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林木村附件:
1.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仍應表明。
2.聲請人每月需繳交房屋貸款12,5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房屋貸款契約、每月繳交貸款之收據)。
3.聲請人之配偶自97年1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轉帳之存摺影本或其他可證明每月薪資之文件。
4.聲請人自協商後歷次分期繳款證明(需有各次清償之時間及金額細目),並表明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
5.釋明以聲請人每月36,000元之薪資收入如何負擔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及繳納協商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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