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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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46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曾品
謝顯裕 被上訴人即原告丙○○
甲○○○丁○○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7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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