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木村附件:
1.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仍應表明。
2.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
3.聲請人每月薪資轉帳之存摺影本或其他可證明每月薪資之文件。
4.就「每月需向新光銀行繳交連帶保證債務7,017元」之部分提出連帶保證契約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5.聲請人之配偶丙○○94迄今有無任何工作收入?請提出薪資證明;若無工作,亦應說明之。
6.聲請人之母乙○○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7.聲請人之配偶是否分擔子女之扶養費用?分擔比例為何?另聲請人之兄弟姊妹是否分擔其母之扶養費用?分擔比例為何?
8.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交通費用10,000至12,000元」,請說明前該費用支出之原因、細目,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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