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61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余佩蓉
陳芳惠
被 告 黃志宏
黃林瑞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 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黃志龍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籍設同上
(現於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