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61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余佩蓉
       陳芳惠
被   告  黃志宏
       黃林瑞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 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黃志龍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籍設同上
           (現於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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