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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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234號
原   告  王宇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炫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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