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2號

原告 杜彩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幸玉邱菊 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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