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宏鑫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罪,累犯,處拘
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被告前於民國(下同)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徒刑部分於10
9年3月2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是被告受有前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然考量其前案所
犯為公共危險案件,與本案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之犯
罪態樣、罪質不同,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之意旨
,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第21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
前條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
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
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
三、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
、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者。
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假釋、緩刑、受緩起訴處分或有
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之加害人為第一項之處分後,應即通知該
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前項通知後
,得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國防部撤銷假釋或向法
院、軍事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或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及易服社會
勞動。
附件: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