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弘明上列受刑人因犯傷害致死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弘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弘明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014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4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133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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