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楊文欣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文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楊文欣因擄人勒贖等罪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37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2月確定。茲被告於民國98年4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4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1
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王復生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