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商金進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1年執聲付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商金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重傷害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43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43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7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4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1361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前開判決之網路擷取本查明,是以,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蘇隆惠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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