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凱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凱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凱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28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5年2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2年,再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748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臺上字第350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4年2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4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273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賴邦元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