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773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曼隆律師
鄭三川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57號,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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