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褚俊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褚俊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褚俊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501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467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6年9月21日入監執行,而法務部於10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4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28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趙功恆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