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國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國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國齊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7年度重上更㈤字第14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2年,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34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2月21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4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13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