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5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犯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7001475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此有送達證書1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3紙、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表附卷可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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