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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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 黃明 哲再審原告黃明現再審原告 黃明清 再審被告台灣省嘉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已於民國100年11月8日裁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1月11日送達於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文欣
法官柯月美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