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朴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朴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明
      黃明現
       黃明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確認通行權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88
元(計算式:系爭公告土地現值3,800元/平方公尺×5.76平方公
尺=21,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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