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9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盛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盛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盛耀因贓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蕭盛耀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
┌──────┬─────────┬─────────┬─────────┐│罪名│①竊盜│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②詐欺│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③詐欺│││││④詐欺│││││⑤詐欺│││├──────┼─────────┼─────────┼─────────┤│宣告刑│①有期徒刑3月│①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②有期徒刑4月│②有期徒刑7月││││③有期徒刑3月│││││④有期徒刑3月│││││⑤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①97年9月底至10月│①98年1月18日│98年5月24日至同年│││3日前某日│②98年4月10日17時│6月上旬│││②97年9月26日至97│5分許回溯72小時││││年9月30日│內某時││││③97年9月24日│││││④97年10月14日至97│││││年10月16日│││││⑤97年10月3日至97│││││年10月11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353號│字第700、937號│第7270號│├───┬──┼─────────┼─────────┼─────────┤││法院│臺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814│98年度訴字第1156、│99年度易字第315號││││、815號│1289號│││事實審├──┼─────────┼─────────┼─────────┤││判決│98年6月18日│98年7月24日│99年6月4日│││日期││││├───┼──┼─────────┼─────────┼─────────┤││法院│臺中高分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814│98年度訴字第1156、│99年度易字第315號││判決││、815號│1289號│││├──┼─────────┼─────────┼─────────┤││確定│98年6月18日│98年8月26日│99年7月6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