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7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711號聲請人 洪國竣 代理人 曾譯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7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鄧德倩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71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日盛證券投資信│日盛日盛證券│20-D0-00-0000000-0│1│5000│││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