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聲請人 林月圓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怡禎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70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
計算式:5人10份34元-1,000元=700)。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三)提出完整聲請狀。(聲請人聲請狀漏載第三項「資產總價值及債務總金額」,且第5點「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之內容、第6點「有無強制執行/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第7點「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權利」、第8點「聲請人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第9點「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等內容均有欠缺)。
(四)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數額、原因及種類)。
(五)提出聲請人最近(含98年度至100年度)在職證明及薪資所得(含年終獎金及各項獎金)證明文件。
(六)提出聲請人所提列各項每月必要支出之實際支出證明(收據或發票等)。其中教育費部分,應分別就各扶養親屬列明項目明細、金額,及敘明支出之用途及必要性;其中保險費部分,應釋明保險種類及計算方式;交通費中大人上班車資部分,應釋明工作地點,及自工作地點至住所地距離為何。
(七)陳報聲請人配偶目前之職業、薪資收入、財產狀況、支應其子扶養費情形等相關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轉帳儲簿影本內頁及封面或雇用人出具之領款收據),如有相關資料,檢附說明之。並提出為受扶養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提出扶養親屬 呂佳泰 、 呂家興 、 呂少齊 財產及收入狀況(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含財政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聲請人每月為其等實際支出扶養費之相關證明文件。並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幼兒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