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朴簡字第1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