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斗簡更字第2號
上 訴 人 施神祐
施坤村
施震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長興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99年11月2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4,17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簡
易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