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272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 告 王天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依兩造間訂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4條規定:「…
因本約定內容訴訟時,借款人同意以本信用貸款業務與貴行
往來之分支機構所在地或貴行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有上開約定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
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
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