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268號
上 訴 人 李秋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明輝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零叁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