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1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00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丙○○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六O-G七OA四五三八四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丙○○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八時四十一分許,在臺中市○○路○○○號前,因「行車速限五十公里,經測時速六十七公里,超速十七公里(未滿二十公里)」違規,經臺中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逕行舉發。受處分人丙○○於期限內提出申訴,該所經查證違規屬實,遂於九十六年八月十日以中監違字第裁六O-G七OA四五三八四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一千六百元,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記違規點數一點,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受處分人異議意旨則以:受處分人丙○○所經營的行業,是屬於汽車修理業,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向原車主王振成之太太 顏佑珊 買進車號0000-00號裕隆牌自小客車,因係買進重大事故車,估算修理成本高於車價,不值得修護,於是在九十四年四月一日將車子賣給同行群侑汽車經理乙○○,之後催乙○○過戶,他口頭答應,但至今未把車子過戶好,再與原車主協商後,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登報聲明,並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辦理不過戶註銷申請,順便把稅金及罰款結清,之後,也有請乙○○把車牌拿回來,他仍然沒拿回來,不理會此事,繼續使用該車,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如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如經查證確有應歸責人時,即應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經查:
㈠、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於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八時四十一分許,在臺中市○○路○○○號前,因超速行駛之違規,為員警依科學儀器所攝照片逕行舉發之事實,固有臺中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一份及照片一張在卷可稽。而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車主原為 王振城 ,因交通事故損壞,於九十四年三月間由王振城之妻顏佑珊出售給受處分人丙○○,丙○○復於九十四年四月一日出售給群侑汽車有限公司負責人乙○○,乙○○再出售給中古車商甲○○,惟遲未辦理過戶,王振城乃登報聲明,並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辦理不過戶註銷申請等情,業據證人乙○○、甲○○證述屬實,並有汽車買賣合約書影本二份、登報聲明影本一份、行車執照影本一份、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九十六年八月十八日中監自字第Z000000000號函、車號0000-00號(原車號00-0000)自小客車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汽車各項異動申請書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
㈡、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目前係由甲○○占有使用中,該自小客車原係車禍事故車,甲○○係向乙○○購得,九十六年間,該自小客車均由甲○○占有中,本件警方舉發該自小客車於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在臺中市○○路○○○號前超速之違規駕駛,係甲○○駕駛該自小客車違規等情,亦據證人甲○○於本院訊問時證述屬實。故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所有人係甲○○,本件舉發之超速違規行為亦係甲○○駕駛該自小客車違規,原處分機關即應通知甲○○到案依法處理。然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遽以裁罰受處分人丙○○,自有未洽。是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並為受處分人丙○○不罰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交通法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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