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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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18號
原   告  洪文慧 (本名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就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
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書狀,補正原告黃健治
之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
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亦有明文。又
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傳
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
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116條第3
項固定有明文。惟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
且經通知未為補正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則為民事訴訟
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條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民事
起訴狀」書狀,未據原告簽名或蓋章,與上揭規定不合。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起訴狀之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抗告或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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