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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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10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黃志湧
黃林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
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係本於相對人黃志湧債權人之地位,請求相對人
間就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暨其上
2343建號房屋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債權行為,及於93年
5月14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並塗銷該分
割登記,按其應繼份比例登記為相對人等所有,是本件係因
其他因不動產、登記涉訟之事件,依前揭規定,自應由上開
不動產所在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依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