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司小調字第27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司小調字第2739號
聲 請 人 醫療財團法人 徐元智 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芳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國瑞 (已歿)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徐國瑞業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死亡,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其即喪失權利能力,亦無民事
訴訟當事人能力,且相對人徐國瑞係於聲請人聲請調解前即
死亡,自無從補正,顯有不能調解之情事, 爰依 上開規定,
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依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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