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士小字第1919號原告 沈億茹 被告 李科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