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280號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董博瑞
被告 楊燕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