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小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280號

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董博瑞

被告 楊燕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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