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簡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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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簡字第3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江智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66,1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政良